电子烟是烟草制品 未经许可禁止销售

晚报讯 一个巴掌大小的电子烟加热器,配上“万宝路”、“百乐门”等进口“烟弹”,便可“吞云吐雾”,这种新颖的吸烟方式,近来在烟民中大受追捧。然而,这种含有烟叶的电子烟,却属于国家烟草监管范围,未经许可禁止销售。4月9日,瓯海区检察院批捕了我市首例电子烟非法经营案。

2017年8月14日,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,反映其购买了一条万宝路“烟弹”,怀疑是假烟。经相关部门鉴定,送检的烟弹含有烟草特征成分,填充物由烟叶制成,为真品卷烟。虽然举报人购买的是真烟,但是卖方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,销售国家烟草制品,已涉嫌非法经营罪。警方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。 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,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,非法销售烟弹至少15余万元,其行为已触犯《刑法》,涉嫌非法经营罪,故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。

检察官介绍,不吸烟或不接触电子烟的人,听到“电子烟”的名称,往往误以为这是一种可替代传统香烟的电子产品或者非烟草制品,事实上,IQOS作为市场上主流的电子烟之一,其“烟弹”均是外形与传统香烟相似的烟草制品,口感也与传统香烟及其接近,而用于加热“烟弹”的烟具才是一种需要充电的电子产品。

目前,我国境内已有生产电子烟的企业,但尚未在国内市场销售,市场上的电子烟均为非正规渠道流入境内。张某出售的“烟弹”虽然经鉴定为真品,但是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,张某在没有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情况下,显然不具备在我国经营销售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资格。

检察官提醒,目前市面上仍有不少“微商”私自销售电子烟,电子烟“烟弹”本质上仍是烟草制品,企业和个人从事烟草批发零售必须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,切勿为了眼前的利益触犯法律法规。□瓯文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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